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刘雨涵)
时间:2018-06-20 16:22:35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征补决字〔2018〕33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 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刘雨涵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黑河市东南部一砖厂东侧。产权证号:字第S20122577号,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3,090.00元。
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项目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9月9日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2016年9月12日—10月31日),其后因故最后顺延至2017年3月18日。
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的母亲刘文兰进行沟通,并多次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在被征收人的母亲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且无法联系到被征收人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邮寄送达《关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通知》,并在黑河日报和黑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黑正估字第Z2016005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189,013.20元(壹拾捌万玖仟零壹拾叁元贰角)。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090.00元,评估金额为173,040.00元。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砖棚子39.24平方米×200.00元/平方米=7,848.00元;板棚子2.00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00.00元;板杖子27.0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70.00元;渗水井1口,计2,000.00元;菜窖1口,计2,000.00元;地砖42.63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1,705.20元;墙砖3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90.00元,附属设施补偿合计14,013.20元。
3.搬迁费:56.0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840.00元。
4.临时安置费:560.00元/月×2个月=1,120.00元。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户型:在开发路西侧、电业街北侧地段学府家园部分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5.32平方米至145.52平方米不等。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同上。
3.搬迁费:56.0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2次=1,680.00元。
4.结算差价方式:具体按照《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原面积及增加30%后的面积安置住宅房屋不找差价,原面积增加30%后可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400.00元的价格结算。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600.00元购买;上靠两个标准户型以上增加的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300.00元购买,享有全部产权。剩余面积部分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费可抵顶安置房屋补差款一并结算。
5.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楼层楼号。
6.过渡安置:自行安置。过渡期限自本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之日起或强制执行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入户通知之日止,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以实际发生给付,低于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发,另行结算。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一般为18个月,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如不书面申请选择确认,将进行货币补偿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货币补偿款进行提存。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龙江银行黑龙江省黑河市营业部(账号:25030121010000042003)。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