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胡光耀)
时间:2018-06-20 16:19:15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征补决字〔2018〕8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 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胡光耀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黑河市东南部一砖厂东侧。产权证号:字第S20151300号,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3,090.00元。
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项目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9月9日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2016年9月12日—10月31日),其后因故最后顺延至2017年3月18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提出45万元的补偿要求。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黑正估字第Z2016005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199,015.60元(壹拾玖万玖仟零壹拾伍元陆角)。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090.00元,评估金额为173,040.00元。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门斗8.70平方米×500.00元/平方米=4,350.00元;砖简15.37平方米×400.00元/平方米=6,148.00元;9.30平方米×400.00元/平方米=3,720.00元;砖棚子3.90平方米×200.00元/平方米=780.00元;渗水井1口,计2,000.00元;地砖38.98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1,559.20元;墙砖10.8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324.00元;外水泥地面21.84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873.60元;菜窖1口,计2,000.00元;砖围墙8.84平方米×120.00元/平方米=1,060.80元;卫生间1间,计1,200.00元,附属设施补偿合计24,015.60元。
3.搬迁费:56.0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840.00元。
4.临时安置费:560.00元/月×2个月=1,120.00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龙江银行黑龙江省黑河市营业部(账号:25030121010000042003)。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黑河学院二期建设用地D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